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
1.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
(1)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考生,加5分参加录取。
(2)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考生志愿照顾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照顾10分参加录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照顾5分参加录取。
(3)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
(4)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照顾5分参加录取。
(5)“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考生,报考师范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照顾10分参加录取。
(6)应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市文明学生的考生,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
(7)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师范学校和普通中专,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
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均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种,不可兼得。体育、艺术特优生招生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成绩与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上予以照顾录取。
2.申报办法:5月19日至6月13日,符合加分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办理申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其中符合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的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可直接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区、县(市)招考办审核。具备其他加分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填写《沈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照顾录取登记表》,持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到主管部门(烈士子女到市公安局或民政局、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到市公安局,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到市侨务办公室,台胞子女到市台联,援藏干部子女、援疆干部子女到市委组织部,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到市民委,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市级文明学生到市教育局德育处)办理审核手续后,交区、县(市)招考办复审。
毕业生学校张榜公示本校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市招考办通过“沈阳招生考试网”公示全市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